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pdf
栏目:财经金融 发布时间:2023-11-3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及时有效

发证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的效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港联证券,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顾问。

会员直接或者以下列形式向证券期货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间接付费咨询服务活动

1、接受投资者或者客户委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组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讲座、报告、分析会议。

3、在报刊上发表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和评论报告港联证券网,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公开报道。

大众传媒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营业执照。

但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任何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

资本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机构范围外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本办法的规定必须遵守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证监会

负责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拥有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五人以上。

拥有十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取得证券、期货投资资格的机构

具有咨询资格的专职人员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2、注册资本10000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等信息传输设施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场外证券交易业务。

本机构范围以外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港联证券网站,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业务

第八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监管委员会 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与当地证监局联系。

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将出具初步意见。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批准的申请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并将批准文件副本抄送当地证券监管机构

3、中国证监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情况。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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